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刑志凱 債務人AO1(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法定代理人謝○○(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即金順利工程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427,081元111年3月28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1﹪111年4月29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6日止2.185%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6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3.185﹪111年7月7日起至111年10月28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