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411號債權人 蔡志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佳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王佳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因狀附二張借據金額僅50萬元與本件請求金額73萬元不符,請就本件請求金額逾50萬元之部分提出釋明資料(如:
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