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761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政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7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汪怡君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