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85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甲○○戊○○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肆拾壹萬貳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丁○○得以新臺幣捌佰肆拾壹萬貳仟肆佰伍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各授信約定書第29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有管轄權。
㈡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麥克迪諾馬 ,嗣於99年5月31日
經經濟部經授商字第09901111580號函核准變更為 辜濂松 ,此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頁),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8,412,451元。嗣於本院審理期間,追加自89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核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准許。
㈣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科技公司)於86年2月25日邀同被告丁○○、戊○○、甲○○3人為連帶保證人,就台灣科技公司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款等債務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50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費用及其他從屬主債務之負擔,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雙方並簽訂保證書(下稱系爭保證)。嗣台灣科技公司於86年2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0萬元,並與被告丁○○、甲○○、戊○○共同簽發面額2000萬元之本票作為向原告借款之證明,雙方約定借款到期日為87年2月26日,到期本金一次清償,借款利率均按伊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2.52%機動調整,並約定本息遲延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內,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台灣科技公司於上述借款到期後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消費借貸款8,412,451元,爰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求命被告3人連帶如數給付上款及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被告丁○○具狀答辯以:本件借款人為台灣科技公司,原告未舉證兩造間已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並交付上開款項,難謂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且本票記載被告為共同發票人應負發票責任,卻依據消費借貸關係求償,顯有違誤;再者,票據所載金額與原告主張借款本金金額不符,故原告主張伊應負系爭債務連帶責任,顯屬無據。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及存款系統歷時交易查詢報表為證,是其主張係基於消費借貸契約關係給付借款予台灣科技公司,被告並為該公司之保證人等情,堪可認定。原告既係依連帶保證契約對被告丁○○為本件請求,則被告丁○○抗辯兩造無消費借貸關係云云,要與本件無涉。又依上開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所示,原告已於86年8月14日轉帳2000萬元至台灣科技公司設於原告新竹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再依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所示,尚欠本金為8,412,451元,是被告丁○○空言抗辯原告未交付借款、借款金額為2千萬元,與請求金額不符云云,要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與被告丁○○均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本院經審核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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