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38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蔡惠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宏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叁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