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4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李裕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玉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零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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