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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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6號原告 蘇潔珊 被告 倪莛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0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黃柏家
法官顏嘉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婷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