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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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 律師被告瑞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
(原名戊○○○投資信託股份有十二樓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丁○○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六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陳容正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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