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9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9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六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乙○○│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松│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肆拾壹萬捌仟壹佰│AS0七九五0一│││││南分行││貳拾壹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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