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27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自耕選任辯護人魏其村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茂仁 選任辯護人 楊俊樂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萬川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7號中華民國102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7915號、第17916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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