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錦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828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貳貳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殘渣袋參個(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無法秤重析離)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錦清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2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722公克)、殘渣袋3個(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無法秤重析離),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於111年8月29日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722公克)、殘渣袋3個(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無法秤重析離),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111年度偵字第41949號卷第13-15頁、第20頁反面-第22頁反面、第44頁)。嗣該案經檢察官認定為被告另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2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上述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無法完全與毒品析離之外包裝袋1個)、殘渣袋3個(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無法秤重析離),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法應予沒收銷燬,故本案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