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昱廷
送達代收人:賈蕙華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具保人 李奇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奇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奇玲因被告林昱廷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5月23日繳納現金後,經該署檢察官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00號、第1452號判決判處有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415號、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20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移送執行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亦拘提無著等情,有新北地檢署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上揭判決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通知具保人之函文、執行傳票及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