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096號附民原告 李永富 附民被告顏凰上列被告顏凰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顏凰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236號判決無罪,依據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當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