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118號原告 林姵妘 被告 林献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3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莊玉熙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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