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25號
原告乙○○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並指定114年6月17日下午14時,在本院第第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25號
原告乙○○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並指定114年6月17日下午14時,在本院第第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