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25號

原告乙○○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並指定114年6月17日下午14時,在本院第第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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