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50號附民原告 戴玟琪 法定代理人 戴惠美 附民被告 龍應志 本件原告因被告龍應志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99年度易字第75
3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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