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03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進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美鳳 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2,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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