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325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小字第325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12月26日上午10時2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零柒元自民國95年5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
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及至民國95年11月30日計收
違約金柒佰伍拾元,至民國95年12月31日計收違約金
玖佰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消
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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