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64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士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士文於民國98年7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前置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364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士文│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26247││03月11日││三│││元││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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