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原告 邱文姿 被告 黃雅芳
劉佳欣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高亦昀 律師 丘瀚文 律師 簡麒融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10年度訴字第30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蔡直青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