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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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吳俊生籍設南投縣○○市○○里○○路○段0○○○○
00巷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吳俊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址:南投縣○○市○○里○○路○段000巷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吳俊生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吳俊生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益茂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洪正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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