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四六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常業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郁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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