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18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證券權利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擁有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惟查聲請人非經票據轉讓方式,取得票據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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