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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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176號

原告 鄭啓章

鄭卜慈

鄭卜閣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 律師

被告 黃量

黃清江

黃森義

黃森平

黃永任

黃清勇

黃義順

楊美琴 (即 黃永陸 之繼承人)

黃麗珍 (即黃永陸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0樓

黃方智

黃清佑

黃清農

林永芳

許銀村

黃鴻正

黃素華

蕭秀桃

黃冠彰 (即 黃明地 之繼承人)

黃守敬 (即黃明地之繼承人)

黃進發 (即黃明地之繼承人)

黃連貴 (即黃明地之繼承人)

黃專 (即黃明地之繼承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劉偉昌

江永裕

被告 黃曹傳

黃申

黃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線安置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前項管線安設權範圍」之記載,應更正為「前四項過水權及管線安設權範圍」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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