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告甲○○○
號1樓號1樓上列原告甲○○○、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縣○○鄉○○○街○○號房屋課稅現值。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