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告甲○○○
號1樓號1樓上列原告甲○○○、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縣○○鄉○○○街○○號房屋課稅現值。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