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8號聲請人 歐陽湘台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紙,因於99年11月2日在高雄市○○區○○○路○○號自宅遭竊,前經聲請本院准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於99年12月27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7月13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業經調取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附表:
┌────────────────────────────────────────┐│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遠慶紙器有限│合作金庫商業│99年12月25日│45,185元│SQ0000000││││公司 楊泳准 │銀行萬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