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告 王為 原告 杜翁瓊燕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被告 王明謙 被告 王明和 被告 王榮達 被告 吳松旺 被告 吳松讚 被告 陳吳金花 被告 天元宮 法定代理人 孫國河 被告 王明村 被告 王激正 訴訟代理人 王春山
王春本 被告 王月河 被告 陳學禮 被告 陳莉莉 被告 陳郁雯 被告 洪塔 被告 洪鋁 被告 洪福銓 被告 洪約 被告 洪素枝 被告 洪玉梅 被告 郭美惠 被告 洪甄憶 被告 洪秉宏 被告 郭千花 被告 洪慶鐘 被告 洪語茹 被告 洪國才 被告 林美菱 被告 林哲佑 被告 林哲維 法定代理人 林國華
孫麗娟 被告 黃品齊 法定代理人 黃永政
孫鳳米 被告 孫俊哲 被告 孫淙逸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孫國郎
陳秋旭 被告 孫郁昀 被告 孫郁萍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孫文義
張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