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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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江盈
江雨 潼江 燕亭 江晨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鮑筱蘭 被告 林哲汶 被告 林文慶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林姿秀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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