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珮華 即 黃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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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267號14樓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潘心瑀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禁止債務人黃珮華即黃桂英就其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辦理變更要保人、保單借款、終止契約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本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規定。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19條第2項之限制。此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黃珮華即黃桂英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於109年4月6日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95號裁定債務人自109年4月6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嗣經本院查知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預估保單解約金共計新台幣484,188元,本院衡酌系爭保單之解約價值及本件債務人所負債務,為兼顧債權人之利益,故認有為保全處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已於109年6月8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好EASY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保單號碼:A005126701;計算至109年4月6日預估保單解約金共計新台幣4,992元)。
(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好安心手術醫療終身保險(保單號碼:A005126710;計算至109年4月6日預估保單解約金共計新台幣14,342元)。
(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九九終身防癌保險(保單號碼:C177008126;計算至109年4月6日預估保單解約金共計新台幣1,577元)。
(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康寧終身壽險(保單號碼:N177151976;計算至109年4月6日預估保單解約金共計新台幣347,214元)。
(5)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保單號碼:N177313235;計算至109年4月6日預估保單解約金共計新台幣103,549元)。
(6)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美滿人生長期照顧終身保險(保單號碼:N177687518;計算至109年4月6日預估保單解約金共計新台幣9,562元)。
(7)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金契約(保單號碼:P679000473;計算至109年4月6日預估保單解約金共計新台幣2,9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