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479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榮總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樹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朝棟 即隆振機車行、張朝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董樹杞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提出相對人張朝棟即隆振機車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並確認相對人之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