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679號債權人 黃子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宗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宗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三、釋明利息自民國104年2月1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