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 童世和 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9,8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00元,面積28,093平方公尺,全部現值為47,758,1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2分之1,即3,979,842元,計算式:1700×28093÷12=0000000.66,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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