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2年度簡字第2202號、第2479號、102年度易字第12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10月,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另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前開有期徒刑1年6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4月8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9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3月14日,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