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2號上訴人即原告台北縣立碧華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等人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62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仟零柒拾陸萬叁仟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玖萬貳仟壹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傅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