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46號第895號原告 謝宇涵
蔡東潤 被告 唐書銘 上列被告唐書銘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336號),經原告謝宇涵、蔡東潤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錢衍蓁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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