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328號債權人 張翔智 債務人 洪荺雅 上列債權人張翔智因與債務人 洪荺雅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翔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雙方訂立之「租賃契約書」,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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