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357號債權人 廖耿偉 上列債權人廖耿偉因與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廖耿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債權證明單並無蓋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用印,故請提出系爭債務貨款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發票、送貨單...等),到院供查核。
二、債權人於請求標的載明「利息自起算日」起算,其日期有欠缺,無從得知何時起算?故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三、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