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0425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馮宥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仟伍佰肆拾叁元,及其中壹仟伍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叁仟伍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