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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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0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覃馨盈
覃敬修
林讌 伃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覃馨盈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覃敬修、 林讌伃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6筆,金額總計新臺幣282,38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覃馨盈本息繳至民國111年11月29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78,661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覃敬修、林讌伃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270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8661元林讌伃、覃敬修、覃馨盈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1.4%001新臺幣278661元林讌伃、覃敬修、覃馨盈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年息1.525%001新臺幣278661元林讌伃、覃敬修、覃馨盈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26日止年息1.65%001新臺幣278661元林讌伃、覃敬修、覃馨盈自民國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6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8661元林讌伃、覃敬修、覃馨盈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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