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08號上訴人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姍 錡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0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就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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