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丙○○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丙○○名下無不動產,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4,658元,前曾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約定分120期,每月須償還17,451元,但聲請人有父丁○○,母乙○○、配偶甲○○、長女 董于瑈 ,配偶甲○○雖有薪資收入每月2萬7千餘元,惟父母均無業無收入,長女亦在學,總計一家5口每月家庭生活費用至少須49,145元,而配偶另積欠卡債,每月須繳13,438元,故以聲請人及配偶每月總收入63,000元,顯係入不敷出,雖曾繳付21期,然不得已而毀諾,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更生之聲請等語。
二、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雖提出上揭聲請,然本院函詢其債權銀行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回函表示:本行已於97年9月22日與聲請人達成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以175期年利率0%按月清償債務,然債務人告知拒絕撤回更生之聲請等語,並有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在卷可佐。本院於98年8月3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前述裁定已於98年8月5日送達聲請人及其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惟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酌其更生聲請之准駁,堪認聲請人有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更生,理應提供相關財產文件,以供法院審酌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是否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約困難之情事,然聲請人經本院通知,無正當理由卻拒不提出關係文件,顯已違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之規定,其更生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
㈠、聲請人已與債權銀行簽訂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請具體敘明理由。
㈡、請陳報聲請人自97年1月1日起至今之每月收入狀況,及配偶甲○○自97年1月1日起至今之每月收入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書面證明(包含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轉帳明細、薪資單等)。
㈢、聲請人有無兄、弟、姊、妹?如有,請陳報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㈣、配偶甲○○之負債狀況,請詳列債權人、債務數額,如曾為債務協商,請提出債務協商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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