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24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林宣郁
林素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宣郁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林素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1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2年08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241,950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41,950元│102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2.83│102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