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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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397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宗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中〝自民國-10年2月22日〞起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