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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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426號債權人龍邦綠園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孫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豐全 、 宋桂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張豐全、宋桂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
2.補正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資料(寄發之存證信函及其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