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11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張敏文
黃朝掌 被告 潘惠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