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瑾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9
806號被告呂瑾珊違反商標權案件,因被告已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04年1月19日期滿,扣案之物(102年度紅保字第3586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呂瑾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2月25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980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1年確定,經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3年1月20日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49號為駁回處分確定,而於104年1月19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確係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附表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附表┌──┬──────────────┬───┐│編號│仿冒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上衣│9件│├──┼──────────────┼───┤│2│仿冒「HELLOKITTY」短褲│4件│├──┼──────────────┼───┤│3│仿冒「HELLOKITTY」內褲│5件│├──┼──────────────┼───┤│4│仿冒「HELLOKITTY」髮圈│15件│├──┼──────────────┼───┤│5│仿冒「HELLOKITTY」髮箍│22件│├──┼──────────────┼───┤│6│仿冒「HELLOKITTY」零錢包│6件│├──┼──────────────┼───┤│7│仿冒「HELLOKITTY」手機吊飾│17件│├──┼──────────────┼───┤│8│仿冒「HELLOKITTY」髮夾│24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