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 范淑勤 即風範空間設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 葉玉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4,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含證物)。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