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2082號抗告人 高子硯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8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高子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依法不得提起抗告,竟又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楊力進法官汪梅芬法官宋松璟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