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簡字第45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寧興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