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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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1117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楊登霖 」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淑燕